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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息公开有法可依环境信息公开有法可依 数据真实性待考
admin 2015/01/07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

齐添


为贯彻执行新《环境保护法》,指导和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环境保护部2014年12月19日发布了《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对信息公开主体和范围、公开方式、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强制公开、法律责任、奖励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环保部门指导监督的主体与内容更广

《办法》要求环保部门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环境信息。在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环保部门首先应当监督、保证有公开义务的企业严格公开环境信息,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一是从公开主体上讲,按照《办法》,有公开义务的企业都应该开展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办法》详细规定了强制公开的主体,环保部门根据自己掌握的情况,确定强制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名单,对其进行监督指导。

二是从公开内容上讲,按照《办法》,分为强制公开内容和鼓励公开内容。《办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了强制公开内容,第十三条规定了鼓励公开内容。企业公开的某些环境信息很可能会引起社会较大反响,甚至造成公众不安和社会失稳,因此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必须严格依法依规,科学有据。环保部门有责任对企业的公开内容进行监督。

“此次《办法》与之前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相比,信息公开范围、公开主体范围以及强制公开信息范围都扩大了。”磐石环境与能源研究所副主任毛达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之前的试行办法只是要求国控源信息强制公开,而且仅是污染物监测信息,而《办法》则要求公开市控污染源信息,污染控制设备等信息都强制公开,这也是新环保法的要求。”

信息来源还需加强监管

《办法》第九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的信息包括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山西省环保厅副总工程师杜斌表示:“一般来说,企业公布的数据为小时均值,而环保部门监测的数据为日均值,数据量和对数据的要求都不一样,另外,监测数据要经过专业的鉴定,才能成为环境执法的依据。而企业自行公开的数据信息并没有经过这些程序,其法律效力有限,也无法成为执法的可靠依据。”

在环保部门引导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的过程中,另外一大难点是企业环境信息的来源问题。据了解,目前大部分企业都没有完善自身的监测能力建设,不具备化验条件,企业是否具备自行监测的能力是个大问题。

“对于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还有待考察。”毛达表示,现在的监测数据一般都是由企业找来第三方监测机构来做,而第三方监测机构的资质参差不齐。“我们曾经也找过第三方监测机构,其给出的报告有非常多的低级错误,使我们不得不质疑第三方监测机构给企业所出数据的真实性。”他认为,第三方监测机构的诚信与资质方面都还需进一步加强监管。

公众参与可加入公益诉讼条例

公众广泛参与是企业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基础,《办法》从多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公众参与。第一,引导公众参与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第二,确保公众便捷地获取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的环境信息;第三,保障公众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的监督权。

“将企业环境信息挂在网上的目的就是为了引导公众参与,只有把公众监督工作做好了,才能推动环保事业向前走,光靠环保部门是管不过来的,发动大家力量反而是好事。”杜斌坦言。

毛达对此表示赞同,“此次《办法》对环保部门的监管职责提出了要求,对以后的公众参与和NGO(非政府组织)的工作提供了新的‘武器’。而且《办法》将企业和政府应该做什么规定的非常清楚,对环保事业的发展是福音。”

 而对于许多企业不愿意公开环境信息的畏难情绪,业内人士表示:“只要企业自身能够做好治污工作,将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标准范围内,环境信息的公示对企业来说有利而无害。”毛达则认为,“企业应该积极面对新的挑战,做好污染物排放控制,不然会被淘汰。《办法》的出台,对于治污工作做得好的企业是福音,因为它们环保方面做得好,能经得起检验,也同时增强了企业竞争力。以前造假的企业肯定一开始觉得不是好消息,但如果调整好心态,积极面对制度改革,加强环保意识,减少排污,就会很快获得新的竞争力,这是一种机遇,企业应该好好把握。”

但是,如果企业不依法公开该公开的信息,而行政部门又不作为,公众就没有办法了。所以毛达最后建议:“我觉得这个时候就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如果将公益诉讼加入到《办法》的公共参与条款中,也是符合新环保法的解释。”


原文链接:http://www.ceh.com.cn/epaper/uniflows/html/2015/01/17/C01/C01_6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