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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CCER)
REEI 2013/11/24

从2005年兴起至今的清洁发展机制 (CDM)[1]在京都碳市场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截止到2013年8月底,在全世界范围内已经有7217个项目获得注册,数量方面可再生能源类最多,不过签发的CER(核证减排量)中工业气体类项目占到了一半以上(7.67亿吨,56.1%)。CDM项目以及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CCER)等碳抵消项目机制都可以看成是碳市场中为配额交易提供的一个补充机制,通过开发具有减排或增汇效益的项目而获取碳抵消信用,允许受控企业使用碳抵消信用完成自身的碳减排义务。碳抵消项目机制在设计之初就是为排放者提供了一个低成本的温室气体减排的选择并且在支持落后地区的减排努力的同时,兼顾当地的可持续发展。

碳抵消项目的逻辑就是在一个地方的碳减排量或碳汇量经过审核和注册,可以在其他地方抵消相同数量的碳排放。虽然说碳抵消在履行受控企业减排义务时相当于排放配额,但是配额的使用是不受限制的,而抵消信用只能在一定比例限度内使用;此外,配额实际上相当于主管部门对受控企业或设施设置的排放限额,而碳抵消实际是主管部门允许受控企业或设施在排放限额外完成减排义务的灵活以及低成本机制。

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CCER)

国内七个碳交易试点根据国际碳交易经验,也都将碳抵消项目作为配额交易的一个补充机制,允许使用中国国内的碳减排或碳汇项目产生的碳抵消来满足受控企业对减排的要求。根据各交易试点公开的信息和报道,目前各试点关于可抵消排放量的比例的规定各不相同,对于碳抵消的类型和比例,各试点也有自己的规定,允许碳抵消所设置的上限将是年度排放量的5-10%之间。 就目前公开信息较多的深圳碳交易试点举例来说,深圳的交易体系将允许受控企业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签发的CCER履行其减排义务,抵消其年度一定比例的碳排放量,但是具体抵消项目的来源、类型和抵消比例目前仍未正式公布。如果深圳允许受控企业使用抵消信用的比例为不超过当年实际碳排放量的10%,那么深圳碳市场在理论上每年对碳抵消的最大需求在300多万吨,相当于30个50兆瓦风电项目或者30个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年内产生的减排量。

CCER的简要发展历程

国家发改委于2012年6月发布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给出了中国自愿碳抵消项目的备案、开发和管理的规则。根据此办法,参与自愿减排的减排量需经国家主管部门在国家自愿减排交易登记簿进行登记备案,经备案的减排量称为核证自愿减排量,相当于一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经备案的CCER可以在主管部门认可的交易机构内进行交易。国内外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均可参与CCER的交易。 2013年3月初公布了第一批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方法学备案清单中的52个方法学(其中有一半是小型项目方法学),全部来自于CDM方法学[3],不但包括风电、水电、太阳能、能效以及生物燃料等可再生能源项目,也同时包括氧化亚氮(N2O)、三氟甲烷(HFC-23)和煤电等有争议的碳抵消项目类型。2013年11月初,第二批备案方法学公布,这一批仅仅包括碳汇造林和竹子造林两个方法学。这些方法学大致勾勒出之后允许进入碳交易试点的碳抵消项目类型。 对申请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的要求是:项目应于2005年2月16日之后开工建设,且属于以下任一类别[4]

1) 采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方法学开发的自愿减排项目;

2) 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作为CDM项目,但未在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注册的项目;

3) 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作为CDM项目且在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注册前就已经产生减排量的项目;

4) 在CDM执行理事会注册但减排量未获得签发的项目。

2013年10月份,CCER交易信息平台已经可以访问[5];第一批11个项目已经处于审定阶段向社会公示(2013年10月24日 — 2013年11月08日)其中大多数是可再生能源类风电和太阳能发电项目,有两个工业余热回收利用项目和一个天然气热点联产项目。截止到2013年11月24日,共有24个项目在网站公示过。由于还在信息平台搭建初期,有一些方面还是需要进一步完善,比如项目的公示期过短、方法学反馈渠道、以及项目注册具体流程有待明朗化。 中国面临着发达国家碳排放交易体系并不存在的问题——我们既是抵消的供应方,也同时是需求方,如何平衡二者的关系涉及到碳抵消供求方面预先估计并制定合理的管控方案,以确保碳抵消机制能在有效、高效、低成本地促进碳减排的同时,能兼顾可持续发展和技术转移等方面。


尾注

[1]根据联合国CDM-EB的数据,中国是CDM项目注册数量最多的国家,也是产生CERs(核证减排量)最多的国家,截止2013年8月,有3700多个项目在CDM-EB成功注册,相当于全世界总量的51%;截止第一承诺期结束即2012年底,中国的CDM项目共产生12亿吨二氧化碳当量。

[2] http://qhs.ndrc.gov.cn/zcfg/t20120621_487133.htm

[3] http://cdm.ccchina.gov.cn/nDetail.aspx?newsId=39507&TId=20

[4] http://cdm.ccchina.gov.cn/WebSite/CDM/UpFile/File2894.pdf

[5] http://203.207.195.145:92/ccer.aspx


编写:林佳乔